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3 題
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法定繼承。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三分之二,沒有三分之一的情形,C 錯誤。
修法提醒:民法第 1223 條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預定 116 年 2 月 17 日),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正確
非婚生子女非經生父認領或準正,不得繼承其生父之遺產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5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繼承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前提是與生父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須經準正(第 1064 條)或認領(第 1065 條)才視為婚生子女,否則不能繼承生父遺產。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認領、準正規定與第 1138 條判斷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法律上親子關係
(B)正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138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一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民法 第 1144 條
條文是遺產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選項寫三分之一。
(D)正確
特留分之規定,係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權利免受侵害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 1187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民法 第 1223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2 條
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第 1187 條),特留分保障一定法定繼承人的最低比例。考試當時與目前施行中的第 1223 條還列有兄弟姊妹、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115 年修正公布的新條文依施行法第 12 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特留分的制度目的屬學說說明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