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間向乙租車公司租用自小客車環島,然卻積欠乙租金新臺幣3萬元,乙於108年9月催告後甲仍不為給付,乙便於109年8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於110年9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何者正確?
考消滅時效。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時效兩年;催告後 6 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起訴中斷時效,經確定判決者重行起算 5 年,D 正確。
(A)錯誤
乙租車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時效本為5年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第 127 條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民法 第 127 條
條文是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選項寫5年。
(B)錯誤
乙於108年9月催告後6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民法 第 130 條
條文是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選項寫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C)錯誤
乙於109年8月訴請甲給付租金時,時效不完成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民法 第 129 條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民法 第 129 條
條文是因起訴而中斷,選項寫時效不完成。
(D)正確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5年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 第 137 條
事實對應:乙於110年9月獲勝訴判決確定=經確定判決所確定之請求權,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