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3 題
抵押權人僅就土地設定抵押權,因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而實行抵押權,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抵押權人僅就土地設定抵押權,因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而實行抵押權,下列何者錯誤?
考土地抵押權的併付拍賣。抵押權人得聲請將抵押後營造的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建築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D 錯誤。
(A)正確
於設定抵押權時,該土地上已存在房屋,實行抵押權之範圍僅限於土地本身,不得就房屋併付拍賣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民法 第 877 條
事實對應:設定抵押權時土地上已有房屋=非於設定抵押權後營造之建築物。
(B)正確
於設定抵押權時,土地上並無房屋,於實行抵押權時土地所有人已營造房屋,抵押權人必要時得聲請併付拍賣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民法 第 877 條
事實對應:設定時無房屋、實行時已營造房屋=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
(C)正確
抵押權人聲請併付拍賣時,如房屋有存在他人之租賃權,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除去房屋之租賃權後再執行拍賣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 第 866 條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民法 第 866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民法 第 877 條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 第 98 條
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也必然使用房屋坐落的抵押土地,可認為是抵押權設定後在抵押土地上成立、影響抵押權實行的租賃關係,依第 866 條第 2 項(直接或類推適用)由法院除去後,與土地併付拍賣;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但書也以除去後拍賣為前提。官方以 C 為正確,即採這種理解。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抵押物只有土地,房屋租賃是否屬第 866 條所稱抵押不動產上成立的租賃,須經解釋
(D)錯誤
抵押權人將土地與房屋併付拍賣後,對於土地及房屋賣得之價金,抵押權人均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民法 第 877 條
條文是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選項寫土地及房屋價金均有優先受償權。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