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2 題
有關遺失物拾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遺失物拾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遺失物拾得。拾得人的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選項寫十分之三,B 錯誤。
(A)正確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逾6個月,未有受領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錯誤
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原則上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之十分之三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民法 第 805 條
條文是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選項寫十分之三。
(D)正確
倘受領權人為低收入戶時,依法可以拒絕拾得人之報酬請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民法 第 805 條之 1 條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民法 第 805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受領權人為低收入戶=有受領權之人為低收入戶。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