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0 題
為動產物權讓與之交付,倘受讓人已先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動產所有權取得之效力,學理上稱之為何?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為動產物權讓與之交付,倘受讓人已先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動產所有權取得之效力,學理上稱之為何?
考動產交付的類型。受讓人已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學理上稱為簡易交付,C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現實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現實交付是讓與人把動產的事實上管領力直接移轉給受讓人,即第 761 條第 1 項本文的交付;本題受讓人已先占有,不是現實交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交付類型的名稱是學理用語,條文沒有寫
(B)不是答案
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民法 第 761 條
占有改定是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雙方約定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第 761 條第 2 項),與題目受讓人已占有的情形相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交付類型的名稱是學理用語,條文沒有寫
(C)是答案
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第 761 條第 1 項但書: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學理上稱為簡易交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交付類型的名稱是學理用語,條文沒有寫
(D)不是答案
指示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民法 第 761 條
指示交付是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把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第 761 條第 3 項),不是本題情形。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交付類型的名稱是學理用語,條文沒有寫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