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有關權利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權利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說胎兒沒有權利能力是錯的,A 是答案。
(A)錯誤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 7 條
條文是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選項寫胎兒沒有權利能力。
(B)正確
人的權利能力不得拋棄,更不得轉讓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民法 第 16 條
第 16 條明定權利能力不得拋棄。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人格者享受權利的資格,與人格不可分,學說認為更不能轉讓給他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條文只寫不得拋棄,不得轉讓是學說依權利能力性質推論
(C)正確
法人除於法令或性質上之限制外,仍享有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植物人仍享有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 第 6 條
事實對應:植物人仍生存=尚未終於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