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需用土地人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逾期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法律效力為何?
考補償費未依期發給的效果。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繳交補償費發給完竣,該部分徵收從此失其效力,答案 B。
(A)不是答案
仍具徵收效力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
條文是徵收從此失其效力,選項寫仍具徵收效力。
(B)是答案
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被徵收之所有權人得申請撤銷徵收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
條文是徵收從此失其效力,選項寫得申請撤銷徵收。
(D)不是答案
需用土地人得申請保留徵收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0 條
條文是徵收從此失其效力,選項寫得申請保留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