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有關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可建築土地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不是二十五年,D 錯誤。
(A)正確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國民住宅用地得以讓售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可供建築土地依規定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二十五年
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
條文是不得逾九十九年,選項寫不得逾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