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6 題
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限定責任繼承。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不當然喪失限定責任利益,只是要依第 1162 條之 1 比例清償,B 正確。
(A)錯誤
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承其債務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 第 1148 條
條文是承受一切權利、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選項寫不繼承其債務。
(B)正確
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 第 1162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C)錯誤
繼承人隱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情節重大者,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民法 第 1163 條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民法 第 1163 條
條文是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不得主張,選項寫仍可主張。
(D)錯誤
繼承人應先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其次償還優先權之債務,再清償普通債務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民法 第 1160 條
條文是償還債務後才得交付遺贈,選項寫先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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