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考管理委員會職務(第36條)。第11款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點收及保管,選項 B 寫約定專用部分,答案 B。
(B)是答案
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6 條
條文是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點收及保管,選項寫約定專用部分。
(C)不是答案
公寓大廈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5 條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5 條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6 條
事實對應:公寓大廈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管理委員會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