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3 題
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稅率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稅率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考房地合一 2.0 境內居住者稅率(110 年 7 月施行):2 年內 45%、2 至 5 年 35%、5 至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答案 D。
官方答案疑義:依考試當時已施行(110年7月1日)的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2目「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選項 B 的超過三年、未逾五年全落在此級距內,依字面也正確;官方只列 D,漏列 B 有疑義,建議人工複核。
(A)錯誤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條文是二年以內稅率百分之四十五,選項寫三年以內。
(B)錯誤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三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官方答案只有 D,本選項依官方標為錯誤。依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2目,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選項的超過三年未逾五年落在此級距內,依字面也正確,疑義見 official_doubt。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官方答案與條文字面有出入,疑義見 official_doubt
(C)錯誤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條文是百分之二十,選項寫百分之三十。
(D)正確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