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4 題
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行為能力。第 7 條保護的是胎兒的權利能力(個人利益),不是行為能力,D 錯誤。
修法提醒:民國 110 年修正前(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980 條為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現行: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違反結婚年齡得撤銷而非無效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正確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思表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 第 7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未滿法定結婚年齡之男女,其結婚之法律效果並非無效,而是得撤銷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 第 980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修正版)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 第 989 條
事實對應:未滿法定結婚年齡之結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
(D)錯誤
為保障胎兒之行為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 第 7 條
條文是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選項寫為保障胎兒之行為能力。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