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為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共用部分權利義務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共用部分。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不是管理委員會決定,答案 D。
(A)正確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共用部分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決定為之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條文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選項寫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