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某公寓大廈社區將原本為甲所有之專有部分,經約定後供共同使用。請問該約定共用部分,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約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不是由甲負擔,答案 B。
(A)正確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資料包含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錯誤
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甲負擔之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條文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分擔,選項寫由甲負擔。
(C)正確
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甲之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事實對應:甲=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