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下列何種管理委員,不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考管理委員連任限制。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財務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消防委員不受限制,答案 D。
(A)不是答案
主任委員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條文是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選項寫不受此限制。
(B)不是答案
監察委員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條文是負責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選項寫不受此限制。
(C)不是答案
財務委員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條文是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選項寫不受此限制。
(D)是答案
消防委員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事實對應:消防委員=其餘管理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