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幾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考移轉登記與申報移轉現值期限。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約之日起 30 日內共同申請登記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答案 C。
修法提醒: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於民國110年修正(實價登錄相關規定),三十日內共同申請登記並申報移轉現值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10日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
條文是三十日內,選項寫10日。
(B)不是答案
20日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
條文是三十日內,選項寫20日。
(C)是答案
30日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40日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
條文是三十日內,選項寫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