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事故身亡。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甲身後遺有現金600萬元。若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考特留分。未完成離婚登記,乙仍是配偶;乙、丙應繼分各 300 萬元,乙的特留分 150 萬元,扣減後乙 150 萬、丙 450 萬,B 是答案。
修法提醒:民法第 1223 條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修正後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仍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乙繼承300萬元,丙繼承300萬元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 1187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民法 第 1225 條
遺囑把遺產全給丙,在不違反特留分範圍內有效;乙只能就特留分不足部分扣減,取得 150 萬元,不是應繼分 30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組合離婚要件、繼承與特留分規定計算
(B)是答案
乙繼承150萬元,丙繼承450萬元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 第 1050 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223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民法 第 1225 條
未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不成立,乙仍是配偶。繼承人乙、丙,應繼分各 300 萬元;乙特留分 300×1/2=150 萬元。遺囑全給丙,乙扣減 150 萬,丙得 4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組合多條規定計算
(C)不是答案
乙繼承200萬元,丁繼承200萬元,丙繼承200萬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民法 第 1138 條
事實對應:甲之子丙=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甲之母丁=第二順序父母。
(D)不是答案
乙繼承100萬元,丁繼承100萬元,丙繼承400萬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民法 第 1138 條
事實對應:甲之子丙=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甲之母丁=第二順序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