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4 題
甲、乙為夫妻,並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350萬元之現金及對丙有50萬元之債權。試問,於遺產分割時,丙可以分得多少遺產?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為夫妻,並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350萬元之現金及對丙有50萬元之債權。試問,於遺產分割時,丙可以分得多少遺產?
考應繼分與扣還。遺產 400 萬元,配偶得 1/2,父母各 1/4 為 100 萬元;丙欠 50 萬元應自應繼分扣還,分得 50 萬元,A 是答案。
(A)是答案
50萬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民法 第 1138 條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民法 第 1138 條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141 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民法 第 1172 條
甲無子女,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父母丙、丁。遺產=現金 350 萬+對丙債權 50 萬=400 萬元。乙 1/2=200 萬;丙、丁各 1/4=100 萬。丙應扣還 50 萬:100-50=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組合應繼分與扣還規定計算
(B)不是答案
100萬元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民法 第 1172 條
100 萬元是丙的應繼分,尚須扣還丙對甲的 50 萬元債務,實得 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同上
(C)不是答案
200萬元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200 萬元是配偶乙的應繼分(400 萬元的二分之一),不是丙的。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同上
(D)不是答案
350萬元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民法 第 1144 條
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丙不可能取得全部現金 35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同上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