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3 題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承。設甲留有遺產900萬元,則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承。設甲留有遺產900萬元,則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考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戊先死由辛代位;丙拋棄不生代位,庚無繼承權,乙、丁、辛各 300 萬元,B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乙、丁、庚各繼承300萬元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民法 第 1176 條
丙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事由(第 1140 條只限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庚不能代位;丙的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庚分得 300 萬元錯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組合繼承順序、代位與拋棄規定計算
(B)是答案
乙、丁、辛各繼承300萬元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 第 1138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民法 第 1176 條
繼承人:配偶乙、子丁、戊的代位繼承人辛(丙拋棄,庚不得代位)。配偶與第一順序平均:900 萬元 ÷ 3 = 300 萬元,乙、丁、辛各 30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組合多條規定計算
(C)不是答案
乙、丁各繼承450萬元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事實對應:戊早於甲死亡=繼承開始前死亡;辛為戊之子=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D)不是答案
乙、丁、庚、辛各繼承225萬元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民法 第 1176 條
庚的父親丙是拋棄繼承,不是先死或喪失繼承權,庚不能代位,不能四人平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同上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