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6 題
甲、乙共有一筆A土地,面積400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共有一筆A土地,面積400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分別共有。共有是數人共有一所有權,應有部分是各共有人對所有權享有的比例,C 正確。
(A)錯誤
甲、乙對於共有之A土地,各有一個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應受應有部分之限制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民法 第 817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 第 818 條
第 817 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通說採「量的分割」說:共有是一個所有權由數人共同享有,不是每人各有一個所有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共有的本質是學說見解
(B)錯誤
甲、乙對於共有之A土地,各有200坪所有權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民法 第 817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 第 818 條
條文是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選項寫各有200坪所有權。
(C)正確
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是甲、乙對於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民法 第 817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民法 第 819 條
第 817 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應有部分是各共有人對同一所有權在分量上享有的比例,抽象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不是特定部分的土地。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應有部分的定義來自學說
(D)錯誤
對於共有之A土地,甲、乙分別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 第 819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 第 820 條
條文是處分應得全體同意、管理依多數決,選項寫甲乙分別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