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5 題
甲現年十七歲,在山中拾獲名貴木材一塊,嗣後該木材遭乙竊取,乙請人雕刻成名貴的佛像,以高價出售於惡意的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現年十七歲,在山中拾獲名貴木材一塊,嗣後該木材遭乙竊取,乙請人雕刻成名貴的佛像,以高價出售於惡意的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加工(第 814、816 條)。官方答案 D 須以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為前提:乙取得佛像所有權,甲得請求償還價額;題幹未比較價值,有疑義。
官方答案疑義:題幹未比較加工所增價值與木材價值,第 814 條本文與但書會導出相反結果;官方答案 D 須以但書(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為前提,題幹不足以確定 B、C 均錯。
(B)錯誤
乙不能取得名貴的佛像所有權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民法 第 814 條
第 814 條本文:加工物原則屬材料所有人;但書: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者屬加工人。官方應是採但書的解讀,乙取得佛像所有權,B 錯誤;但題幹未比較價值,若增值未顯逾材料價值,佛像屬甲,B 反而正確(見官方答案疑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題幹未比較加工增值與木材價值,須分第 814 條本文與但書兩種情形推論
(C)錯誤
乙將名貴的佛像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民法 第 814 條
若採但書解讀,乙是佛像所有人,出賣交付丙是有權處分,C 錯誤;若依本文佛像屬甲,乙出賣交付即屬無權處分,C 反而正確。題幹不足以確定採哪一種(見官方答案疑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題幹未比較加工增值與木材價值,須分第 814 條本文與但書兩種情形推論
(D)正確
甲得向乙請求償還該木材的價額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民法 第 814 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民法 第 816 條
若採但書解讀,甲的木材所有權因加工消滅,甲是因第 814 條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第 816 條按不當得利規定向乙請求償還價額,D 正確;若依本文佛像屬甲,甲直接取得佛像所有權,D 的前提不成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題幹未比較加工增值與木材價值,須分第 814 條本文與但書兩種情形推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