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將其名下之房屋出售並交付乙占有,惟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前,甲又出售該屋於善意之丙且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則乙對丙之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考一屋二賣。丙已登記取得所有權,乙對甲只有債權,不能對抗丙,只能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D 正確。
(A)錯誤
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乙依買賣契約只能向出賣人甲請求移轉所有權,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丙,不能據此請求丙塗銷登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依債之相對性推論
(B)錯誤
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 第 179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58 條
丙基於與甲的買賣契約並完成登記取得所有權,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乙不能主張不當得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就不當得利要件套用事實
(C)錯誤
乙得向丙主張撤銷權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法 第 244 條
條文是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選項寫乙得主張撤銷權。
(D)正確
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58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 第 226 條
丙已登記,依第 758 條取得房屋所有權;甲對乙的移轉義務因可歸責於甲而給付不能,乙只能依第 226 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物權登記生效與給付不能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