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5 題
下列關於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關於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利息。約定利率逾週年 12% 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一個月前預告,B 正確。
修法提醒:民國 110 年修正前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屬自然債務,C、D 都錯);現行: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上限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依現行法,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的利息欠缺法律上原因,D 可能改為正確;C 仍錯(上限已改、且只有超過部分無效)。
(A)錯誤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原則上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 第 203 條
條文是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選項寫百分之六。
(B)正確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民法 第 20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當然無效,此時應以法定利率計算應給付之利息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 第 20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條文是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選項寫其約定當然無效、以法定利率計算。
(D)錯誤
債權人受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係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 第 20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考試當時第 205 條規定超過週年 20% 的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實務認為超過部分屬自然債務,債務人任意給付後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所以 D 錯誤。現行法改為超過部分約定無效,見修法說明。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依考試當時第 205 條與實務見解判斷超額利息的性質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