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得選擇申訴、調解及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下列有關申請調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消費爭議調解。調解成立應作成調解書,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答案 D。
(A)錯誤
調解屬於司法解決途徑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 條
消費爭議調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辦理,屬行政機關的訴訟外紛爭解決,不是法院的司法程序。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調解屬行政或司法途徑是性質判斷,條文只規定受理機關
(B)錯誤
申訴與調解並無先後之分,未提起申訴仍得申請調解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4 條
條文是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申請調解,選項寫未申訴仍得申請調解。
(C)錯誤
調解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請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4 條
條文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選項寫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