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房屋仲介公司擬與乙房屋仲介公司合併,下列何種情形不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考結合申報除外。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已持有他事業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再與該事業結合者,不適用申報規定,答案 A。
(A)是答案
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2 條
事實對應:甲已持有乙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
(D)不是答案
甲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告之金額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