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之處理方式,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考超額建築用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者得照價收買,收買價格以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不是正常市價,D 錯誤。
(A)正確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限制尚未建築用地面積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對於超額私有建築用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照價收買價格,按收買當時查估之正常市價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1 條
條文是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選項寫收買當時查估之正常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