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23 題
不動產估價師在收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等案例及資料時,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收集之。請問:到實價登錄系統查詢交易案例相關資訊,屬向何者收集資料?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不動產估價師在收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等案例及資料時,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收集之。請問:到實價登錄系統查詢交易案例相關資訊,屬向何者收集資料?
考資料蒐集對象(第 4 條第 2 項)。實價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整理後供網路查詢,屬向地政機關蒐集,答 C。
修法提醒: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於民國 109、110 年修正全文,提供查詢的規定由第 12 條、第 15 條移至第 18 條、第 22 條;本題引考試當時(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本,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整理後以網路查詢提供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不動產經紀人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買賣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應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其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前三條經篩選整理登錄之資訊,提供查詢或利用之方式如下: 一、網路查詢。──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實價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政機關)受理申報、整理後供網路查詢,不是向不動產經紀人員蒐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由申報登錄辦法認定實價登錄資訊由誰提供,再對應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的蒐集對象
(B)不是答案
地政士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買賣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應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其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前三條經篩選整理登錄之資訊,提供查詢或利用之方式如下: 一、網路查詢。──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地政士雖可代理申報實價登錄,但整理後供查詢的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政機關),不是向地政士蒐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由申報登錄辦法認定實價登錄資訊由誰提供,再對應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的蒐集對象
(C)是答案
地政機關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買賣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應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其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前三條經篩選整理登錄之資訊,提供查詢或利用之方式如下: 一、網路查詢。──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依考試當時申報登錄辦法第 12、15 條,實價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政機關)整理後以網路查詢提供,屬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第 2 項的地政機關。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由申報登錄辦法認定實價登錄資訊由誰提供,再對應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的蒐集對象
(D)不是答案
媒體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買賣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應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其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前三條經篩選整理登錄之資訊,提供查詢或利用之方式如下: 一、網路查詢。──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版)
媒體報導的是二手資訊;實價登錄系統是地政機關依申報登錄辦法提供的官方資料。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由申報登錄辦法認定實價登錄資訊由誰提供,再對應估價技術規則第 4 條的蒐集對象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1題一律給分,第18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