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締結買賣甲所有之A屋的契約,乙並先為部分價金之給付。其後,乙未依約定期限給付剩餘價金。就甲以乙履行遲延而解除A屋買賣契約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給付遲延的解除。債務人遲延時,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期限內不履行,即得解除契約,不須再催告,A 正確。
(A)正確
經甲定期間催告乙履行,甲得於經相當期限後,不須再為催告,即得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 第 254 條
事實對應:甲定期間催告乙履行=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
(B)錯誤
甲僅限於法律規定之事由始得解除,不得與乙約定合意解除之事由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 153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 第 254 條
解除權可以依法律規定發生(如第 254 條給付遲延的法定解除權),也可以由當事人依第 153 條合意約定解除事由(約定解除權),不限於法定事由。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約定解除權的承認來自契約自由原則與學說
(C)錯誤
契約經解除後,甲、乙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甲不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民法 第 260 條
條文是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選項寫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D)錯誤
契約經解除後,因乙有可歸責事由,甲返還乙已給付之價金時,不須附加利息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民法 第 259 條
條文是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選項寫不須附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