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關於共用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共用部分。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D 錯誤,答案 D。
(A)正確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管理委員會之決定為之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條文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選項寫應依管理委員會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