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為應予停止營業處分之情形?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為應予停止營業處分之情形?
考停止營業處分。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額度,經全國聯合會通知一個月內補足而未補足,應予停止營業處分至補足為止,答案 B。
修法提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停止營業處分列第29條第1項第4款,仲介業者就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申報登錄;現行:停止營業改列第7款,內容不變,仲介業者只就租賃案件申報登錄。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答案。
(A)不是答案
經紀業未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2 條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應予停止營業,選項寫未依限造具名冊報備。
(B)是答案
經紀業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之額度時,經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而未補足
經紀業分別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額度時,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8 條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經紀業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7 條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應予停止營業,選項寫僱用未具資格者。
(D)不是答案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未依規定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
條文是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應予停止營業,選項寫未依限申報登錄。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