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稅,答案 D。
修法提醒:民國 110 年修正前:第 28 條之 2 為「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現行:「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公告現值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28 條之 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3 年 1 月 14 日修正版)
條文是計算漲價總數額,選項寫公告現值。
(B)不是答案
申報移轉現值
條文是計算漲價總數額,選項寫申報移轉現值。
(C)不是答案
現值數額
條文是計算漲價總數額,選項寫現值數額。
(D)是答案
漲價總數額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