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丙收養一女己;然乙卻因工時過長,過勞而亡。甲於乙死亡後兩年亦病逝。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代位繼承。乙先於甲死亡,由乙之女戊代位;丙仍在世,丙的養女己不能代位,乙的配偶丁也不是甲的繼承人,B 是答案。
(A)錯誤
戊、己得以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條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選項寫丙仍在世時己亦得代位。
(B)正確
丙、戊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 第 1138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 第 1139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丙親等最近(第 1139 條);子乙先於甲死亡,由乙之女戊代位繼承(第 1140 條)。甲的配偶題目未提及。丙、戊為繼承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同上
(C)錯誤
丙、戊、己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 第 1139 條
事實對應:丙為甲之子女,己為丙之養女,丙仍在世=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D)錯誤
丙、丁、戊、己均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 1138 條
條文是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選項寫甲之子乙的配偶丁也是甲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