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9 題
甲於颱風過後翌日在河邊拾得從國家森林區漂流而下之珍貴紅檜木,乙自甲處竊取之,並將之以低價出售予不知情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於颱風過後翌日在河邊拾得從國家森林區漂流而下之珍貴紅檜木,乙自甲處竊取之,並將之以低價出售予不知情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漂流物。從國有林區漂流而下的紅檜是因自然力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拾得人準用遺失物規定,負通知交存義務,B 正確。
修法提醒:森林法第 15 條於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經行政院公告變更第 3、4 項的管轄機關,第 5 項漂流木撿拾規定(民國 93 年修正)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錯誤
甲拾得珍貴漂流木,依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規定,原始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2 條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民法 第 810 條
國有林區的紅檜屬國家所有,因颱風漂流只是脫離占有,不是無主物,不適用第 802 條先占,應適用第 810 條。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漂流木是否為無主物
(B)正確
甲拾得珍貴漂流木,依民法第810條適用關於拾得遺失物規定,負通知及交存該物之義務,無法立即取得該物所有權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民法 第 810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民法 第 803 條
事實對應:拾得從國家森林區漂流而下之紅檜木=拾得漂流物。
(C)錯誤
因天災致國有珍貴林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外時,甲得自由撿拾取得所有權,不受民法關於拾得遺失物規定之限制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森林法 第 15 條
條文是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選項寫天災漂流至林區外時甲即得自由撿拾取得所有權。
(D)錯誤
甲因丙取得漂流木所有權而受損害時,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民法 第 810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 第 801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民法 第 948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 第 949 條
丙善意受讓時依第 801、948 條取得所有權,原占有人另得依第 949 條於二年內請求回復。甲只是拾得人,依第 810 條準用遺失物規定負通知交存義務,並未取得紅檜所有權,丙取得所有權時甲沒有喪失所有權的損害,不能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拾得漂流物、善意受讓與盜贓物回復規定推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