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3 題
18歲之甲考取大學後,拿著父母親給的住宿費、生活費至北部求學,擬向乙承租A屋一年。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18歲之甲考取大學後,拿著父母親給的住宿費、生活費至北部求學,擬向乙承租A屋一年。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考試當時 18 歲未成年,未得允許訂立的租約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A 錯誤。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18 歲的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B、C、D 都以此為前提;現行: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滿十八歲為成年,甲有完全行為能力,租約直接有效。A 依現行法仍錯誤,B、C、D 依現行法已無適用前提。
(A)錯誤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甲所締結之租賃契約無效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 第 1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 第 79 條
考試當時滿二十歲才成年,18 歲的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契約依第 79 條須經承認始生效力,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現行法 18 歲成年,甲有完全行為能力,契約有效,A 也錯。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成年年齡、行為能力與第 79 條推論
(B)正確
甲得主張關於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在現代社會中可認為係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外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契約仍可成立生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77 條
事實對應:18 歲大學生離家求學所需之租屋=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C)正確
甲得提出法定代理人就租屋之書面允許,以使契約成立生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法 第 77 條
事實對應:法定代理人就租屋之書面允許=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