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16歲之甲於騎車上學時,與正在送貨之某公司送貨員乙(30歲)擦撞,並導致路人丙受傷。若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共同侵權行為。甲、乙各自違規駕駛共同造成丙受傷,行為客觀上關連共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負責,D 正確。
(A)錯誤
丙僅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 第 195 條
條文是侵害身體、健康者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選項寫不得主張。
(B)錯誤
甲為有識別能力人,故丙僅得向甲單獨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向甲之父母求償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7 條
條文是有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選項寫丙不得向甲之父母求償。
(C)錯誤
我國並無僱傭人責任之規範,僱傭乙之公司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8 條
條文是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寫我國無僱用人責任規範。
(D)正確
甲與乙對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5 條
實務認為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各行為在客觀上共同造成同一損害即可(行為關連共同)。甲、乙違規擦撞致丙受傷,應依第 185 條連帶負責。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共同侵權須依實務見解判斷行為關連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