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A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甲乙丙人數過半、應有部分合計四分之三,處分共有土地得以多數決行之,移轉行為有效,A 是答案。
(A)是答案
有效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甲乙丙三人應有部分合計四分之三=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B)不是答案
無效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處分得以共有人多數同意行之,選項寫無效。
(C)不是答案
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處分得以共有人多數同意行之,選項寫未得全體同意係無權處分。
(D)不是答案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移轉行為亦受其影響而效力未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處分得以共有人多數同意行之,選項寫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