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考預售屋銷售行為。要求購屋人先付定金或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公平會認定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第25條,答案 B。
修法提醒: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修正,本題依現行版說明;考試當時版本未逐字核對。
(A)不是答案
第20條之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條文是有限制競爭之虞的斷絕交易、差別待遇、阻礙競爭等五款行為,選項寫收費才提供契約審閱的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B)是答案
第25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四、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不得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六、不動產建築開發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違反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違反。──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6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5 條
事實對應: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契約攜回審閱=第4點第1款限制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
(C)不是答案
第21條之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條文是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選項寫收取費用才提供契約審閱屬虛偽不實廣告。
(D)不是答案
第15條之聯合行為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條文是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間的合意,選項寫業者要求購屋人付費才提供契約審閱屬聯合行為。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