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建設公司請乙廣告公司針對新推出之建案,宣傳其公共設施包含三溫暖及健身房,並請知名女星丙推薦該建案。然該建案依使用執照登載所示,廣告中宣傳該公共設施位置之使用用途為「梯間、水箱及機械室」且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使該建案於日後交屋時,消費者並未能獲得或合法享有廣告所示之公共設施空間使用。根據公平交易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不實廣告責任(第21、42條)。廣告薦證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才負連帶責任;報酬十倍的限制只適用於非知名公眾人物,丙是知名女星,D 錯誤。
(A)正確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甲停止或改正其行為,並得處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 第 42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30 條
事實對應:甲建設公司刊登不實廣告致消費者受損=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
(C)正確
乙於明知該宣傳內容虛偽不實時,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事實對應:乙廣告公司明知內容不實仍製作=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情形下製作引人錯誤之廣告。
(D)錯誤
丙如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該宣傳內容虛偽不實時,僅需就報酬十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條文是明知或可得而知才負連帶責任,十倍限於非知名公眾人物,選項寫知名女星不知情仍負十倍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