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9 題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相鄰關係。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建屋,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D 錯誤。
(A)正確
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793 條
第 793 條但書規定侵入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得禁止,代表相鄰者應在合理範圍內容忍,此時侵入不具不法性,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忍受義務與損害賠償的關係依學說推論
(B)正確
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民法 第 800 條之 1 條
相鄰關係的目的在調和不動產利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第 800 條之 1 並準用於利用人),只要彼此利用有相互影響即適用,不以緊鄰為必要。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相鄰關係的適用範圍依學說見解
(C)正確
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民法 第 794 條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實務認為第 794 條是保護他人之法律,土地所有人拆屋施工致鄰屋傾斜、龜裂,依第 184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 794 條是否為保護他人之法律依實務見解
(D)錯誤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民法 第 796 條
條文是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選項寫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