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7 題
關於撤銷權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撤銷權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撤銷權。基於契約自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取得撤銷權(約定撤銷權),D 錯誤。
(A)正確
撤銷權屬於形成權之一種,得因撤銷權人單方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生法律關係生效、變更或消滅之效力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 第 116 條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民法 第 116 條
撤銷權只須權利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第 116 條),到達相對人即發生使法律關係變動的效力,學說稱為形成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形成權的性質來自學說
(B)正確
撤銷權之行使期間,不受到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 第 93 條
撤銷權是形成權,其行使期間(如第 93 條)是除斥期間,不適用消滅時效中斷、不完成的規定。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區分來自學說
(D)錯誤
撤銷權須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發生,當事人間不得以契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因特定事由之發生而取得撤銷權
撤銷權可以由法律規定發生,也可以依契約自由由當事人約定一方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取得撤銷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約定撤銷權的承認來自契約自由原則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