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有A地,登記為A地所有人。甲與乙成立承攬契約,由乙承攬A地之整地工作。乙不僅整地有瑕疵,而且還趁整地之餘,將有毒廢棄物掩埋於A地之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承攬瑕疵與加害給付。掩埋有毒廢棄物不是工作本身的瑕疵,不能依第 495 條第 1 項請求,D 錯誤。
(A)正確
甲得請求乙修補瑕疵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民法 第 493 條
事實對應:乙整地有瑕疵=工作有瑕疵者。
(B)正確
甲依侵權行為法之規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半段),得請求乙回復原狀,移除掩埋在A地下之有毒廢棄物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 第 213 條
乙掩埋有毒廢棄物,故意不法侵害甲的土地所有權,依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負賠償責任;第 213 條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甲得請求移除廢棄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侵權行為與回復原狀規定
(C)正確
甲得以掩埋有毒廢棄物乃違反保護義務為由,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 第 227 條
乙履約時掩埋廢棄物,違反契約上的保護義務,屬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甲得依第 227 條準用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解除契約。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違反保護義務的效果依學說與實務見解
(D)錯誤
甲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賠償A地因掩埋有毒廢棄物所減損之價額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 第 495 條
第 495 條第 1 項限於工作本身的瑕疵;土地因掩埋廢棄物減損價值,是瑕疵以外的加害給付損害,應依第 227 條第 2 項或侵權行為請求。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損害是否屬「工作發生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