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1 題
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物權優先性。同一物上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於在後的物權,先設定的用益物權不受後設定的抵押權影響,C 正確。
(A)錯誤
當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併存時,所有權之效力依舊優先於定限物權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民法 第 7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 第 866 條
所有權依第 765 條須受法令限制;定限物權是在所有權上設定的限制,效力優先於所有權,所有人須忍受地上權人、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物權優先效力屬學說見解
(B)錯誤
當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併存時,二者效力均等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 第 866 條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民法 第 866 條
內容或性質衝突的物權,以成立在先者優先,不是效力均等;不能併存者,後成立者不能成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物權優先效力屬學說見解
(C)正確
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 第 866 條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民法 第 866 條
依「時間在先、權利在先」原則,先成立的用益物權優先;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須承受該用益物權拍賣,不得請求除去。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物權優先效力屬學說見解,第 866 條只規定反面情形
(D)錯誤
先成立擔保物權,再設定用益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該用益物權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民法 第 866 條
條文是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選項寫抵押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