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5 題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侵權行為保護客體。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保護權利,後段對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者,也保護利益,D 正確。
(A)錯誤
純粹經濟上之損失亦屬於一種損害,與權利受損一樣,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前段保護的是權利;純粹經濟上損失不是權利受侵害,只能依後段(故意背俗)或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請求。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屬前段的「權利」,是學說與實務見解
(B)錯誤
債權亦屬於一種財產權,被侵害時,祗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而不得依同條項後段主張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 184 條
債權欠缺公示性,通說認為侵害債權原則上依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處理(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選項說不得依後段主張錯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債權得否為前段客體與後段適用,屬學說見解
(C)錯誤
我國侵權行為之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未及於利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 184 條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84 條
前段保護權利,後段「加損害於他人」與第 2 項「致生損害於他人」都不以權利為限,保護客體包括利益。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利益」是否受保護,須由前後段的區分解釋
(D)正確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利益,受害人亦得依侵權行為主張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 18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