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欲向乙租屋3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Line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租賃與侵權行為。房屋所有人乙的所有權被丁過失燒毀,乙可對丁主張侵權責任,A 正確;甲對乙只有債權,不能否定乙丙租約。
(A)正確
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事實對應:丁大意未關爐火燒毀乙的房屋=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B)錯誤
甲可主張乙丙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因此無效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 第 422 條
條文是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選項寫無效。
(C)錯誤
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8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434 條
燒毀的是乙的房屋所有權,丙對房屋只有租賃債權,不是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被丁侵害的權利,丙不能依侵權行為向丁請求。丙與丁間是轉租契約,丁失火的契約責任依第 434 條須有重大過失。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丙對房屋有無可依侵權行為保護的權利
(D)錯誤
甲可以向丙主張有優先締約權,因此乙丙之租賃契約對甲係屬無效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 153 條
甲乙雖已成立租約,甲只取得對乙的債權,不能對抗第三人,民法也沒有承租人優先締約權;乙丙租約有效,甲只能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債權相對性與契約效力,屬學說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