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對於非屬專有部分之利用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對於非屬專有部分之利用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外牆與防墜設施(第8條第2項)。官方答案 C,前半段與條文相同;後半段漏了「且不符前項限制」,義務人也把「區分所有權人」寫成「住戶」,不符完整法定要件。
修法提醒:第8條第2項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增列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依第63條自公布日施行,105年11月18日生效,本次考試(105年11月20日)時已施行,引文採現行條文。選項只涉及十二歲以下兒童,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官方答案疑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選項 C 只寫「設置理由消失者,住戶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漏了「且不符前項限制」的累積要件,義務人也由區分所有權人寫成住戶。官方仍以 C 為答案。
(A)錯誤
住戶得經管理委員會主委同意,於外牆面設置廣告看板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條文是依法令辦理並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選項寫經管委會主委同意即可。
(B)錯誤
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如未依規約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不得擅自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條文是得設置防墜設施,選項寫未經規約或決議同意不得設置。
(C)是答案
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無庸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設置理由消失者,住戶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條文是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選項寫設置理由消失者住戶應予改善。
(D)錯誤
住戶得經頂樓住戶之許可,於樓頂平台加蓋廟宇神壇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8 條
條文是樓頂平臺變更構造應依法令辦理並受規約或決議限制,選項寫經頂樓住戶許可即可加蓋。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