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寄送人未經消費者通知取回,在寄送後逾多少時間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考未經要約寄送之商品(第20條第2項)。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視為拋棄,答案 A。
(A)是答案
逾1個月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逾2個月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
條文是逾一個月,選項寫逾2個月。
(C)不是答案
逾3個月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
條文是逾一個月,選項寫逾3個月。
(D)不是答案
逾6個月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
條文是逾一個月,選項寫逾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