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下列何種情形,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考結合定義(第10條第1項第5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屬結合,答案 B。
(A)不是答案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條文是列為第二十條限制競爭行為,選項列為結合。
(B)是答案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公平交易法 第 1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條文是列為聯合行為,選項列為結合。
(D)不是答案
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條文是列為第二十條限制競爭行為,選項列為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