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0 題
詳解
考徵收與耕地租賃。補償費繳存保管專戶時視同補償完竣,原所有權人權利義務即終止,答案 B。
官方答案疑義: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1項以「出租之公、私有耕地」為對象,未區分是否為三七五租約;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只排除第63條「有關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D 依條文文義也有成立空間,官方只列B,D 有疑義。
(A)錯誤
甲於90年將A耕地出租於乙,則須經甲同意,乙始得將A地轉租於丙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土地法 第 108 條
條文是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轉租,選項寫經甲同意乙始得轉租。
(B)正確
甲的A地被徵收,卻拒絕受領補償費,則於該補償費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時,甲喪失A地所有權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6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 條
事實對應:甲拒絕受領的補償費繳存專戶=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
(C)錯誤
甲將其A地出租於乙,如市地重劃後該租賃權消滅,則乙得主張具物權效力的先買權而請求塗銷因市地重劃而為之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 第 104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土地法 第 107 條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之 1 條
承租人的先買權以出租人「出賣」為要件(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市地重劃是依法將區內土地交換分合後重新分配,不是出租人出賣土地,乙沒有先買權可主張,更不能請求塗銷重劃所為的移轉登記。重劃使租賃不能達目的時,依第63條之1由承租人終止租約並請求補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判斷市地重劃的土地分配是否屬「出賣」,才能決定有無先買權
(D)錯誤
甲於90年將位於苗栗縣的A耕地出租於乙,如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原租賃目的,則由苗栗縣政府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甲與乙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0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其租賃關係終止,由出租人收回其農業用地時,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九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2 條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之 1 條
甲於90年訂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不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官方判D錯,是採「第63條政府逕為註銷的對象是耕地三七五租約,新制農業用地租約屬第63條之1『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由承租人終止租約」的見解。第22條只排除第63條的補償金規定,條文本身沒有排除註銷程序,疑義見 official_doubt。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條文沒有明定89年後訂立的農業用地租約是否適用第63條由政府逕為註銷的程序,須依命題見解推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