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1 題
甲於101年5月20日將其A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於101年5月20日將其A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89年後訂立的耕地租約。租期逾一年未訂書面不適用民法第422條,期滿租約消滅不適用默示更新;法院拍賣時實務認為法院應通知承租人行使先買權,答案 D。
(A)錯誤
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7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選項寫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B)錯誤
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A地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1 條
條文是期限屆滿時消滅且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選項寫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C)錯誤
在租賃期間,甲如自願出賣A地於丙,對乙有先買權通知的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間接義務)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土地法 第 107 條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 第 104 條
出賣人未通知者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承租人先買權具物權效力,通知是出租人對承租人負的真正義務,不是對己義務。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先買權通知義務的性質屬學說與實務見解
(D)正確
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A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土地法 第 107 條
法院拍賣仍屬出賣,實務上執行法院應通知有優先承買權的承租人,待其放棄後才通知拍定人繳足價金。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選項涉及法院實務見解,無法單用條文判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