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6 題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土地房屋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房地合一適用範圍。考試當時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於105年起交易適用新制課稅,答案 A。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國104年增訂之第4條之4)第1項: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新制;第2項已將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納入。現行(民國110年修正):第1項限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房屋使用權規定擴及營利事業,並增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要件的股權交易。第4條之5自住免稅連續滿六年、徵收免稅的規定未變。
(A)正確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期間少於2年者,應予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 第 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版)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所得稅法 第 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版)
事實對應:持有期間少於2年=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B)錯誤
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後取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應予課徵所得稅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所得稅法 第 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版)
條文是房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選項寫應予課徵所得稅。
(C)錯誤
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應免納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所得稅法 第 4 條之 5 條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所得稅法 第 4 條之 5 條
條文是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且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等,選項只寫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
(D)錯誤
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予課徵所得稅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所得稅法 第 4 條之 5 條
條文是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免納所得稅,選項寫應予課徵。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